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在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的文化產權項目交易行為,加強交易風險管理,維護正常的交易秩序,保障交易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中心交易規則和相關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中心建立和完善文化產權項目的交易風險管理制度,其包括但不限于風險警示制度、限制交易制度等。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在本中心開展的一切文化產權項目交易及相關業務。
第二章 漲跌停板制度
第四條 為保障市場健康有序運行,文化產權項目上線交易首日價格波動幅度最大為[-30%,+30%],下一交易日起日價格波動幅度為上一交易日收盤最后三分鐘加權平均價的[-10%,+10%]。文化產權項目上線公告另有規定的,以該文化產權項目上線公告為準。
本中心可以根據市場風險狀況調整漲跌停板幅度。
第三章 風險警示制度
第五條 本中心對在本中心進行的文化產權項目交易行為進行監控,在本中心認為必要的情況下,有權要求交易人報告情況,根據情節輕重對異常交易行為采取警告、通報批評、限期整改、暫停交易、限制交易等措施并發布風險警示通知。
第六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可以要求交易人報告情況,或約見交易人談話,提醒風險:
(一)交易價格出現異常變動;
(二)交易人交易行為異常;
(三)交易人資金變化異常;
(四)交易人涉嫌違規、被投訴、涉及司法調查或訴訟案件等;
(五)交易中心認定的其他情形。
交易中心要求交易人報告情況的,交易人應當按照交易所要求的時間、內容和方式如實報告;交易中心實施約見談話的,交易人應當按照交易所要求的時間、地點和方式認真履行。
交易中心如果使用電話提示方式,應保留電話錄音;如果使用視頻談話方式,應保存相關視頻;如果使用現場談話方式,應保存談話記錄。
第七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中心有義務向全體交易人發出風險警示通知:
(一)國內外交易市場出現異常變化;
(二)交易人涉嫌違規;
(三)交易人交易存在較大風險;
(四)本中心認定的其他異常情形。
第四章 異常交易行為管理制度
第八條 本中心對在本中心進行的文化產權項目交易行為進行監控,本中心認定存在交易異常或其他影響交易秩序情況的,將通過限制交易、認定交易部分或全部無效、暫停交易、延時開市等措施控制交易風險、維護交易正常秩序。具體規定依《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盤中監控異常交易行為管理辦法》。
第九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中心有權對相關交易人采取限制交易、認定交易部分或全部無效等措施:
(一)不按本中心要求報告情況的;
(二)故意隱瞞事實,瞞報、錯報、漏報重要信息的;
(三)故意銷毀違規違約證明材料,不配合本中心調查的;
(四)經查實存在欺詐行為的;
(五)經查實參與操縱市場行為的;
(六)與第三方服務機構惡意串通,影響第三方服務機構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的;
(七)本中心認定的其他違規行為。
第十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本中心有權視情況采取暫停交易、延時開市、提前閉市、限制交易、暫緩交收等措施,本中心予以公告,交易時間不作順延:
(一)發生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以及交易系統被非法侵入等情況的;
(二)出現系統、設備、互聯網、通訊或電力故障等情況的;
(三)文化產權項目滅失、損壞等發生重大變化的,以及被具有執法權的機構查封等可能影響合同履行的重大情況;
(四)本中心認定的其他嚴重影響正常交易的情況。
第十一條 對技術性暫停交易的決定,交易中心通過網站及相關媒體及時予以公告。技術性暫停交易原因消除后,交易中心可以決定恢復交易,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條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發生,以及交易系統被非法侵入及交易中心認定的其他異常情況等原因造成嚴重后果的交易,交易中心可以采取適當措施或認定交易無效。因此給交易人造成損失的,本中心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未作規定的,適用本中心的其他規定。 國家法律、法規及政府相關部門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本中心負責解釋和修訂。如本辦法有修訂的,將于本中心官方網站上發布公告,不再另行通知。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非常感謝您訪問我們的網站。在您使用本網站之前,請您仔細閱讀本聲明的所有條款。
1、本站部分內容來源自網絡,圖片版權屬于原作者,本站轉載僅供大家學習和交流,切勿用于任何商業活動。
2、本站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損失或傷害。
3、本聲明未涉及的問題參見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當本聲明與國家法律法規沖突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如果侵害了您的合法權益,請您及時與我們聯系,我們會在第一時間刪除相關內容!
客服電話:400-7667-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