啊啊啊好爽在线观看_美女午夜视频福利_成人做爰A片一区二区_我要看亚洲中字幕毛带_亚洲欧洲日产国产?∨无码_亚欧成人无码AⅤ在线播放_两个男生做酿酿酱酱的视频_黄色片免费网站

當前位置:首頁 > 政策及法律法規 > 交易中心規定

政策及法律法規

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項目推薦業務管理辦法

日期:2019年05月01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文化產權項目掛牌推薦業務,提升掛牌文化產權項目質量和項目推薦服務商執業水平,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文化產權項目掛牌轉讓市場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掛牌人應當就下列事項聘請具有推薦資格的項目推薦服務商(以下簡稱推薦商)履行推薦職責:

(一)新文化產權項目掛牌

(二)文化產權項目再托管;

(三)本中心規定或雙方協議約定的其他業務。

第三條  推薦商從事文化產權項目掛牌推薦業務,應依照本辦法規定向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申請項目推薦資格。

推薦商履行項目推薦職責,應當指定依照本辦法規定取得推薦代表人資格的個人具體負責推薦工作。

未經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核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推薦業務。

第四條  推薦商及其推薦代表人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的相關規定,恪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范,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盡職推薦掛牌人文化產權項目掛牌,持續督導掛牌人履行規范運作、信守承諾、信息披露等義務。

推薦商及其推薦代表人不得通過從事推薦業務謀取任何不正當利益。

第五條  推薦商及其推薦代表人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準則,珍視和維護推薦商及其推薦代表人職業聲譽,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保持和提高專業勝任能力。

推薦商及其推薦代表人應當維護掛牌人的合法利益,對掛牌人的行為負責。推薦商及推薦代表人應當恪守獨立履行職責的原則,不因迎合掛牌人或者滿足掛牌人的不當要求而喪失客觀、公正的立場,不得唆使、協助或者參與掛牌人及文化產權項目掛牌轉讓服務機構實施非法的或者具有欺詐性、虛假宣傳的行為。

推薦代表人及其配偶不得以任何名義或者方式持有掛牌人的掛牌文化產權項目額度。

第六條  同一掛牌的文化產權項目,其掛牌推薦和再托管推薦應當由同一推薦商承擔。推薦商依法對掛牌人申請文件進行核查,向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出具推薦意見。推薦商應當保證所出具的文件真實、準確、完整。

文化產權項目掛牌可以采用聯合推薦,但參與聯合推薦的推薦商不得超過2家。

文化產權項目掛牌的主承銷商可以由該推薦服務商擔任,也可以由其他具有推薦資格的推薦商與該推薦商共同擔任。

第七條  掛牌人及其董事、監事、財務顧問、高級管理人員,為文化產權項目掛牌出具有關文件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價值評估機構等文化產權項目掛牌轉讓服務機構及其簽字人員,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的規定,配合推薦商及其推薦代表人履行推薦職責,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推薦商及其推薦代表人履行推薦職責,不能減輕或者免除掛牌人及其董事、監事、財務顧問、高級管理人員、文化產權項目掛牌轉讓服務機構及其簽字人員的責任。

第八條  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依法對推薦商及其推薦代表人進行監督管理。推薦商對其發展的推薦商、掛牌人的行為負責,并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章 推薦商和推薦代表人的費用介紹及資格管理

第九條  推薦商牌照規劃

經中心審議,中心將本著“行業為主,區域為輔”的標準對推薦商進行合理分配。

第十條  推薦商分類及收費標準如下:

(一)推薦商分為文化藝術品項目推薦商及權益類項目推薦商;

推薦商根據推薦項目范圍的不同分為權益類項目推薦商(獲準從事指定業務板塊的推薦業務,業務板塊包括:影視演藝項目板塊、文化旅游項目板塊及文創版權項目板塊)及文化藝術品項目推薦商(獲準從事文化藝術品項目推薦業務)。

(二)推薦商須繳納推薦商資格費用如下

1、權益類項目推薦商需繳納推薦商資格費人民幣0萬元;

2、文化藝術品項目推薦商需繳納推薦商資格費如下:

2.1 特級文化藝術品項目推薦商需繳納資格費:800萬元;

2.2 一級文化藝術品項目推薦商需繳納資格費:200萬元;

2.3 二級文化藝術品項目推薦商需繳納資格費:50萬元;

3、平臺使用費5萬/年;

4、權益類推薦商需額外繳納平臺管理費,當年掛牌總值的4.5%。

如中心出臺優惠政策的,按照優惠政策內容繳納相應費用,優惠政策最終解釋權歸中心所有。

推薦商獲甲方同意主動申請終止或者因違規、違約等原因被甲方終止、解除從事相關業務資格的,已繳納的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一條  推薦商申請推薦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權益類項目推薦商:

1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500萬元,凈資本不低于人民幣500萬元;

2、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制度,風險控制指標符合相關規定;

3、推薦業務部門具有健全的業務規程、內部風險評估和控制系統,內部機構設置合理,具備相應的研究能力、銷售能力等后臺支持;

4具有成熟的權益類項目運營及投研業務團隊且專業結構合理,從業人員不少于10人;

5、符合推薦代表人資格條件的從業人員不少于2人;

6、最近3年內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7、權益類項目推薦商需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進行私募基金管理人資格登記備案;

8、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文化藝術品項目推薦商

1文化藝術品類項目推薦商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100萬元,凈資本不低于人民幣100萬元;

2、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制度,風險控制指標符合相關規定;

3、推薦業務部門具有健全的業務規程、內部風險評估和控制系統,內部機構設置合理,具備相應的研究能力、銷售能力等后臺支持;

4、具有成熟的文化藝術品項目運營及投研業務團隊且專業結構合理,從業人員不少于10人;

5、最近3年內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6、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推薦商申請項目推薦資格,應當向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項目推薦商資格申請表》;

(二)股東(大)會和董事會關于申請推薦資格的決議;

(三)在有效期內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機構信用代碼證復印件;

(四)公司治理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及執行情況的說明;

(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股東情況的說明;

(六)內部風險評估和控制系統及執行情況的說明;

(七)推薦業務盡職調查制度、輔導制度、內部核查制度、持續督導制度、持續培訓制度和推薦工作底稿制度的建立情況;

(八)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1年度財務報表;

(九)推薦業務部門機構設置、分工及人員配置情況的說明;

(十)研究、銷售等后臺支持部門的情況說明;

(十一)推薦業務部門成員名單及其簡歷(文化藝術品項目推薦商無需提交);

(十二)推薦商法人身份證復印件及指定聯絡人復印件;(若設指定聯絡人需一并填寫《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

(十三)《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項目推薦商合作協議》

(十四)推薦商對申請文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責任的承諾函,并應由其全體董事簽字;

(十五)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個人申請推薦代表人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1年以上推薦相關業務經歷;

(二)最近1年內在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推薦商文化產權項目掛牌項目中擔任過項目協辦人;

(三)參加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認可的推薦代表人勝任能力考試且成績合格有效;

(四)誠實守信,品行良好,無不良誠信記錄;

(五)未負有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債務;

(六)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個人申請推薦代表人資格,應當通過所任職的推薦商向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個人簡歷、身份證明文件和學歷學位證書;

(三)推薦代表人勝任能力考試成績合格的證明;

(四)從事推薦相關業務的詳細情況說明,以及最近1年內擔任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推薦服務商文化產權項目掛牌項目協辦人的工作情況說明;

(五)推薦商出具的推薦函,其中應當說明申請人遵紀守法、業務水平、組織能力等情況;

(六)推薦商對申請文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責任的承諾函,并應由其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簽字;

(七)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  推薦商和個人應當保證申請文件真實、準確、完整。申請期間,申請文件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提交更新資料。

第十六條  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依法受理、審查申請文件。對項目推薦資格的申請,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做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對推薦代表人資格的申請,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做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

第十七條  推薦商取得項目推薦資格后,應當持續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條件。推薦商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刑事處罰的,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撤銷其項目推薦資格;不再具備第十一條規定其他條件的,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可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然不符合要求的,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撤銷其項目推薦資格。

第十八條  個人取得推薦代表人資格后,應當持續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條件。推薦代表人受到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行政處罰的,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撤銷其推薦代表人資格;不再符合其他條件的,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然不符合要求的,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撤銷其推薦代表人資格。

個人通過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認可的推薦代表人勝任能力考試或者取得推薦代表人資格后,應當定期參加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認可的其他機構組織的推薦代表人年度業務培訓并取得持續再教育積分。推薦代表人未按要求參加推薦代表人年度業務培訓并達到持續再教育積分的,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撤銷其推薦代表人資格;通過推薦代表人勝任能力考試而未取得推薦代表人資格的個人,考試成績保留1年有效,未按要求參加推薦代表人年度業務培訓并達到持續再教育積分的,其推薦代表人勝任能力考試成績不再有效。

第十九條  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依法對推薦商、推薦代表人進行注冊登記管理。

第二十條  推薦商的注冊登記事項包括:

(一)推薦商名稱、成立時間、注冊資本、注冊地址、主要辦公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推薦商的主要股東情況;

(三)推薦商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情況;

(四)推薦商的推薦業務負責人情況;

(五)推薦商的推薦業務部門機構設置、分工及人員配置情況;

(六)推薦商的執業情況;

(七)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推薦代表人的注冊登記事項包括:

(一)推薦代表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

(二)推薦代表人的聯系電話、通訊地址;

(三)推薦代表人的任職機構、職務;

(四)推薦代表人的學習和工作經歷;

(五)推薦代表人的執業情況;

(六)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推薦商、推薦代表人注冊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推薦商應當自變化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書面報告,由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予以變更登記。

第二十三條  推薦代表人從原推薦商離職,調入其他推薦商的,應通過新任職機構向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變更登記申請報告;

(二)推薦代表人出具的其在原推薦服務商推薦業務交接情況的說明;

(三)新任職機構出具的接收函;

(四)新任職機構對申請文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責任的承諾函,并應由其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簽字;

(五)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條  推薦商應當于每年4月份向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報送年度執業報告。年度執業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推薦商、推薦代表人年度執業情況的說明;

(二)推薦商對推薦代表人盡職調查工作日志檢查情況的說明;

(三)推薦商對推薦代表人的年度考核、評定情況;

(四)推薦商、推薦代表人其他重大事項的說明;

(五)推薦商對年度執業報告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責任的承諾函,并應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字;

(六)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推薦商職責

第二十五條  推薦商應當盡職推薦掛牌人文化產權項目掛牌,并對掛牌人的行為負責。

掛牌人文化產權項目掛牌后,推薦商應當持續督導掛牌人履行規范運作、信守承諾、信息披露等義務。

第二十六條  推薦商推薦掛牌人文化產權項目掛牌,應當遵循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的原則,按照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對推薦商盡職調查工作的要求,對掛牌人進行全面調查,充分了解掛牌人的經營狀況及其面臨的風險和問題,嚴禁掛牌人利用“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的平臺或者名義,從事非法經營、誤導性陳述、虛假宣傳、傳銷、欺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七條  推薦商在推薦掛牌人新文化產權項目掛牌前,應當對掛牌人進行輔導,對掛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進行系統的法規知識、文化產權項目掛牌轉讓市場知識培訓,使其全面掌握文化產權項目掛牌、規范運作等方面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則,知悉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諾等方面的責任和義務,樹立進入文化產權項目掛牌準讓市場的誠信意識、自律意識和法制意識。

第二十八條  推薦商輔導工作完成后,應由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進行輔導驗收。

第二十九條  推薦商應當與掛牌人簽訂推薦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按照行業規范協商確定履行推薦職責的相關費用。

推薦協議簽訂后,推薦商應在5個工作日內報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備案。

第三十條  推薦商應當確信掛牌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的有關規定,方可推薦其文化產權項目掛牌。

推薦商決定推薦掛牌人文化產權項目掛牌的,可以根據掛牌人的委托,組織編制申請文件并出具推薦文件。

第三十一條  對掛牌人申請文件中有文化產權項目掛牌轉讓服務機構及其簽字人員出具專業意見的內容,推薦商應當結合盡職調查過程中獲得的信息對其進行審慎核查,對掛牌人提供的資料和披露的內容進行獨立判斷。

推薦商所作的判斷與文化產權項目掛牌轉讓服務機構的專業意見存在重大差異的,應當對有關事項進行調查、復核,并可聘請其他文化產權項目掛牌轉讓服務機構提供專業服務。

第三十二條  對掛牌人申請文件、文化產權項目掛牌募集文件中無文化產權項目掛牌轉讓服務機構及其簽字人員專業意見支持的內容,推薦商應當獲得充分的盡職調查證據,在對各種證據進行綜合分析的基礎上對掛牌人提供的資料和披露的內容進行獨立判斷,并有充分理由確信所作的判斷與掛牌人申請文件、文化產權項目掛牌募集文件的內容不存在實質性差異。

第三十三條  推薦商推薦掛牌人文化產權項目掛牌,應當向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提交文化產權項目掛牌推薦書、推薦代表人專項授權書以及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與推薦業務有關的文件。文化產權項目掛牌推薦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逐項說明本次文化產權項目掛牌是否符合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規定的文化產權項目掛牌條件和程序,并載明得出每項結論的查證過程及事實依據;

(二)掛牌人存在的主要風險;

(三)對掛牌人發展前景的評價;

(四)推薦商內部審核程序簡介及內核意見;

(五)推薦商與掛牌人的關聯關系;

(六)相關承諾事項;

(七)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四條  推薦商推薦掛牌人文化產權項目掛牌,應當向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提交文化產權項目掛牌推薦書以及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與推薦業務有關的文件,并報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備案。文化產權項目掛牌推薦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逐項說明本次文化產權項目掛牌是否符合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所規定的文化產權項目掛牌條件;

(二)對掛牌人文化產權項目掛牌后持續督導工作的具體安排;

(三)推薦商與掛牌人的關聯關系;

(四)相關承諾事項;

(五)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 在文化產權項目掛牌推薦書和上市推薦書中,推薦商應當就下列事項做出承諾:

(一)有充分理由確信掛牌人符合法律法規及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有關文化產權項目掛牌的相關規定;

(二)有充分理由確信掛牌人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三)有充分理由確信掛牌人及其董事在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中表達意見的依據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確信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與文化產權項目掛牌轉讓服務機構發表的意見不存在實質性差異;

(五)保證所指定的推薦代表人及本推薦商的相關人員已勤勉盡責,對掛牌人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了盡職調查、審慎核查;

(六)保證推薦書與履行推薦職責有關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七)保證對掛牌人提供的專業服務和出具的專業意見符合法律、行政法規、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的規定和行業規范;

(八)自愿接受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依照本辦法采取的監管措施;

(九)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六條  推薦商提交文化產權項目掛牌推薦書后,應當配合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的審核,并承擔下列工作:

(一)組織掛牌人及文化產權項目掛牌轉讓服務機構對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的意見進行答復;

(二)按照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的要求對涉及本次文化產權項目掛牌的特定事項進行盡職調查或者核查;

(三)指定推薦代表人與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職能部門進行專業溝通,推薦代表人在文化產權項目掛牌審核委員會會議上接受委員質詢;

(四)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規定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七條  推薦商應當針對掛牌人的具體情況,確定文化產權項目掛牌后持續督導的內容,督導掛牌人履行有關掛牌文化產權項目規范運作、信守承諾和信息披露等義務,審閱信息披露文件及向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提交的其他文件,并承擔下列工作:

(一)督導掛牌人有效執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其他關聯方違規占用掛牌人資源的制度;

(二)督導掛牌人有效執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損害掛牌人利益的內控制度;

(三)督導掛牌人有效執行并完善保障關聯掛牌準讓公允性和合規性的制度,并對關聯掛牌轉讓發表意見;

(四)持續關注掛牌人資金狀況、掛牌轉讓實施等承諾事項;

(五)持續關注掛牌人為他人提供擔保等事項,并發表意見;

(六)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規定及推薦協議約定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八條  新文化產權項目掛牌的,持續督導的期間為文化產權項目掛牌當年剩余時間及其后2個完整會計年度;再次托管文化產權項目的,持續督導的期間為再次托管當年剩余時間及其后1個完整會計年度。

新文化產權項目掛牌的,持續督導期內推薦商應當自掛牌人披露年度報告、中期報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在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網站披露跟蹤報告,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所涉及的事項,進行分析并發表獨立意見。掛牌人臨時報告披露的信息涉及重大事項的,推薦商應當自臨時報告披露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分析并在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網站發表獨立意見。

持續督導的期間自文化產權項目掛牌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九條  持續督導期屆滿,如有尚未完結的推薦工作,推薦商應當繼續完成。

推薦商在履行推薦職責期間未勤勉盡責的,其責任不因持續督導期屆滿而免除或者終止。

第四十條  推薦商應當在中心的允許范圍內召開服務商及掛牌人培訓,增加產品掛牌、征集、業務開展等相關知識。

第四十一條 項目推薦商應當積極履行項目推薦職責,完成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項目推薦商年度最低項目推薦經營指標,項目推薦以經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成功收取掛牌費為合格推薦項目標準,計入推薦商年度最低項目推薦經營指標內,項目推薦商每年最低項目推薦經營指標為5只成功在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繳費的掛牌項目。

第四章 推薦業務規程

第四十二條  推薦商應當建立健全推薦工作的內部控制體系,切實保證推薦業務負責人、推薦代表人、項目協辦人及其他推薦業務相關人員勤勉盡責,嚴格控制風險,提高推薦業務整體質量。

第四十三條  推薦商應當建立健全文化產權項目掛牌的盡職調查制度、輔導制度、對文化產權項目掛牌申請文件的內部核查制度、對掛牌人文化產權項目掛牌后的持續督導制度。

第四十四條  推薦商應當建立健全對推薦代表人及其他推薦業務相關人員的持續培訓制度。

第四十五條  推薦商應當建立健全工作底稿制度,為每一項目建立獨立的推薦工作底稿。

推薦代表人必須為其具體負責的每一項目建立盡職調查工作日志,作為推薦工作底稿的一部分存檔備查;推薦商應當定期對盡職調查工作日志進行檢查。

推薦工作底稿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地反映整個推薦工作的全過程,保存期不少于5年。

第四十六條  推薦商的推薦業務負責人負責監督、執行推薦業務各項制度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十七條  推薦商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重要關聯方持有掛牌人的股份合計超過5%,或者掛牌人持有、控制推薦商的股份超過5%的,推薦商在推薦掛牌人文化產權項目掛牌時,應聯合1家無關聯推薦服務商共同履行推薦職責,且該無關聯推薦商為第一推薦商。

第四十八條  刊登文化產權項目掛牌轉讓文件前終止推薦協議的,推薦商和掛牌人應當自終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分別向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報告,說明原因。

第四十九條  刊登文化產權項目掛牌轉讓文件以后直至持續督導工作結束,推薦商和掛牌人不得終止推薦協議,但存在合理理由的情形除外。掛牌人因再次申請新文化產權項目掛牌另行聘請推薦商、推薦商被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撤銷推薦資格的,應當終止推薦協議。

終止推薦協議的,推薦商和掛牌人應當自終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報告,說明原因。

第五十條  持續督導期間,推薦商被撤銷推薦資格的,掛牌人應當在1個月內另行聘請推薦商,未在規定期限內另行聘請的,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可以為其指定推薦商。

第五十一條  另行聘請的推薦商應當完成原推薦服務商未完成的持續督導工作。

因原推薦商被撤銷推薦資格而另行聘請推薦商的,另行聘請的推薦商持續督導的時間不得少于1個完整的會計年度。

另行聘請的推薦商應當自推薦協議簽訂之日起開展推薦工作并承擔相應的責任。原推薦商在履行推薦職責期間未勤勉盡責的,其責任不因推薦商的更換而免除或者終止。

第五十二條  推薦商應當指定2名推薦代表人具體負責1家掛牌人的推薦工作,出具由法定代表人簽字的專項授權書,并確保推薦商有關部門和人員有效分工協作。推薦商可以指定1名項目協辦人。

第五十三條  文化產權項目掛牌后,推薦商不得更換推薦代表人,但因推薦代表人離職或者被撤銷推薦代表人資格的,應當更換推薦代表人。

推薦商更換推薦代表人的,應當通知掛牌人,并在5個工作日內向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報告,說明原因。原推薦代表人在具體負責推薦工作期間未勤勉盡責的,其責任不因推薦代表人的更換而免除或者終止。

第五十四條  推薦商法定代表人、推薦業務負責人、推薦代表人和項目協辦人應當在文化產權項目掛牌推薦書上簽字,推薦商法定代表人、推薦代表人應同時在文化產權項目掛牌轉讓文件上簽字。

第五十五條  推薦商應將履行推薦職責時發表的意見及時告知掛牌人,同時在推薦工作底稿中保存,并可依照本辦法規定公開發表聲明、向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報告。

第五十六條  持續督導工作結束后,推薦商應當在掛牌人公告年度報告之日起的10個工作日內向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報送推薦總結報告書。推薦商法定代表人和推薦代表人應當在推薦總結報告書上簽字。推薦總結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掛牌人的基本情況;

(二)推薦工作概述;

(三)履行推薦職責期間發生的重大事項及處理情況;

(四)對掛牌人配合推薦工作情況的說明及評價;

(五)對文化產權項目掛牌轉讓服務機構參與文化產權項目掛牌相關工作情況的說明及評價;

(六)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七條 推薦商及其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推薦代表人及其他推薦業務相關人員屬于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的規定,不得利用內幕信息、未依法公開的信息、商業秘密直接或者間接為推薦商、本人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五章 推薦業務協調

第五十八條  推薦商及其推薦代表人履行推薦職責可對掛牌人行使下列權利:

(一)要求掛牌人按照本辦法規定和推薦協議約定的方式,及時通報信息;

(二)定期或者不定期對掛牌人進行回訪,查閱推薦工作需要的掛牌人材料;

(三)列席掛牌人的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

(四)對掛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提交的其他文件進行事前審閱;

(五)對有關部門關注的掛牌人相關事項進行核查,必要時可聘請相關文化產權項目掛牌轉讓服務機構配合;

(六)按照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信息披露等規定,對掛牌人違法違規的事項發表公開聲明、及時糾正;

(七)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規定或者推薦協議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九條  掛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通知或者咨詢推薦商,并將相關文件送交推薦服務商:

(一)發生關聯掛牌轉讓行為、為他人提供擔保等事項;

(二)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或者向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報告有關事項;

(三)發生違法違規行為或者其他重大事項;

(四)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規定或者推薦協議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條  文化產權項目掛牌前,掛牌人不配合推薦商履行推薦職責的,推薦商應當發表保留意見,并在文化產權項目掛牌推薦書中予以說明;情節嚴重的,應當不予推薦,已推薦的應當撤銷推薦。

第六十一條  文化產權項目掛牌后,推薦商有充分理由確信掛牌人可能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以及其他不當行為的,應當督促掛牌人做出說明并限期糾正;情節嚴重的,應當向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報告。

第六十二條  推薦商應當組織協調文化產權項目掛牌轉讓服務機構及其簽字人員參與文化產權項目掛牌的相關工作。

掛牌人為文化產權項目掛牌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價格評估機構以及其他文化產權項目掛牌轉讓服務機構,推薦服務商有充分理由認為其專業能力存在明顯缺陷的,可以向掛牌人建議更換。

第六十三條  推薦商對文化產權項目掛牌轉讓服務機構及其簽字人員出具的專業意見存有疑義的,應當主動與文化產權項目掛牌轉讓服務機構進行協商,并可要求其做出解釋或者出具依據。

第六十四條  推薦商有充分理由確信文化產權項目轉讓服務機構及其簽字人員出具的專業意見可能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等違法違規情形或者其他不當情形的,應當及時發表意見;情節嚴重的,應當向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報告。

第六十五條  文化產權項目掛牌轉讓服務機構及其簽字人員應當保持專業獨立性,對推薦商提出的疑義或者意見進行審慎的復核判斷,并向推薦服務商、掛牌人及時發表意見。

第六章 監管措施和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  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可以對推薦商及其推薦代表人從事推薦業務的情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現場檢查,推薦商及其推薦代表人應當積極配合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阻撓、逃避檢查,不得謊報、隱匿、銷毀相關證據材料。

第六十七條  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建立推薦信用監管系統,對推薦商和推薦代表人進行持續動態的注冊登記管理,記錄其執業情況、違法違規行為、其他不良行為以及對其采取的監管措施等,必要時可以將記錄予以公布。

第六十八條  自推薦商開展招商活動起,對其接觸、輔導、發展的推薦商、掛牌人等違規行為,推薦商及其推薦代表人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

第六十九條  推薦資格申請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不予核準;已核準的,撤銷其推薦資格。

推薦代表人資格申請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不予核準;已核準的,撤銷其推薦代表人資格。對提交該申請文件的推薦商,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自撤銷之日起6個月內不再受理該推薦商推薦的推薦代表人資格申請。

第七十條  推薦商、推薦代表人、推薦業務負責人違反本辦法,未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地履行相關義務的,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責令改正,并對其采取監管談話、重點關注、責令進行業務學習、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依法應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損害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名譽或造成其他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一條  推薦商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可視情節嚴重采取責令推薦商更換推薦業務負責人、撤銷推薦資格并解除協議等監管措施,已收取的推薦商資格費用不予退還。同時,推薦商應根據與中心簽署的協議約定支付違約金,造成中心或第三方損失的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一)向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提交的與推薦工作相關的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二)內部控制制度未有效執行;

(三)盡職調查制度、內部核查制度、持續督導制度、推薦工作底稿制度未有效執行;

(四)推薦工作底稿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五)唆使、協助或者參與掛牌人及文化產權項目掛牌轉讓服務機構提供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文件;

(六)唆使、協助或者參與掛牌人干擾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的審核工作;

(七)通過從事推薦業務謀取不正當利益;

(八)從事推薦業務過程中,直接或間接給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商譽造成不良影響的,包含但不限于新聞媒體、網絡平臺、政府監管或處罰、被客戶訴訟、投訴、信訪等;

(九)未經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書面同意,冒用中心或中心工作人員名義私自開展活動,設立經營服務網點、簽署協議或收取款項;

(十)未經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書面同意,擅自使用、向第三人公開、或允許第三人公開、使用中心未在政府官網公開的政府文件、商標、標識的行為;

(十一)推薦商存續期間,在未經過中心書面同意的情況下私自轉讓推薦商資格,中心將直接取消其推薦資格,對私自轉讓的推薦商資格,中心不予承認;

(十二)連續兩年未達到中心所下發經營計劃最低指標;

(十三)嚴重違反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義務的其他情形;

(十四)推薦商發展的下級推薦商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第七十二條  推薦代表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可根據情節輕重,自確認之日起3個月到12個月內不受理相關推薦代表人具體負責的推薦;情節特別嚴重的,撤銷其推薦代表人資格:

(一)盡職調查工作日志缺失或者遺漏、隱瞞重要問題;

(二)未完成或者未參加輔導工作;

(三)未參加持續督導工作,或者持續督導工作未勤勉盡責;

(四)因推薦業務或其具體負責推薦工作的掛牌人在推薦期間內受到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譴責;

(五)唆使、協助或者參與掛牌人干擾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及其文化產權項目掛牌審核委員會的審核工作;

(六)違反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義務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三條  推薦代表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撤銷其推薦代表人資格;情節嚴重的,對其采取文化產權項目掛牌轉讓市場禁入的措施:

(一)在與推薦工作相關文件上簽字推薦掛牌人文化產權項目掛牌,但未參加盡職調查工作,或者盡職調查工作不徹底、不充分,明顯不符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范;

(二)通過從事推薦業務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本人及其配偶持有掛牌人的掛牌文化產權項目;

(四)唆使、協助或者參與掛牌人及文化產權項目掛牌轉讓服務機構提供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文件;

(五)參與組織編制的與推薦工作相關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六)通過從事推薦業務謀取不正當利益;

(七)從事推薦業務過程中,直接或間接給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商譽造成不良影響的,包含但不限于新聞媒體、網絡平臺、政府監管或處罰、被客戶訴訟、投訴、信訪等;

(八)未經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書面同意,冒用中心或中心工作人員名義私自開展活動,設立經營服務網點、簽署協議或收取款項;

(九)未經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書面同意,擅自使用、向第三人公開、或允許第三人公開、使用中心未在政府官網公開的政府文件、商標、標識的行為;

(十)嚴重違反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義務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四條  推薦商、推薦代表人因推薦業務涉嫌違法違規處于立案調查期間的,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暫不受理該推薦商的推薦;暫不受理相關推薦代表人具體負責的推薦。

第七十五條  掛牌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自確認之日起暫停推薦商的推薦資格3個月;情節特別嚴重的并處罰款金額10萬元,撤銷推薦商推薦資格。同時,推薦商應根據與中心簽署的協議約定支付違約金,造成中心或第三方損失的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一)文化產權項目掛牌募集文件等申請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二)輔導期間及持續督導期間掛牌方信息披露財務報表及其他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三)新文化藝術品項目掛牌轉讓之日起12個月內出現破發;

(四)新文化藝術品項目掛牌轉讓之日起12個月內掛牌人不再為第一持倉人;

(五)新權益類項目掛牌后,不按規定時間披露掛牌項目財務報表;

(六)權益類項目掛牌后,無故違反收益分配時間、收益分配方式等約定事項;

(七)關聯掛牌轉讓顯失公允或者程序違規,涉及金額較大;

(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他關聯方違規占用掛牌人資源,涉及金額較大;

(九)違規為他人提供擔保,涉及金額較大;

(十)違規借款等,涉及金額較大;

(十一)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侵占掛牌人利益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被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輔導期及持續督導期違反掛牌文化產權項目規范運作和信息披露等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

(十三)利用“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的平臺或者名義,從事非法經營、誤導性陳述、虛假宣傳、傳銷、欺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違法違規行為;

(十四)損害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商譽,包含但不限于新聞媒體、網絡平臺、政府監管或處罰、被客戶訴訟、投訴、信訪等;

(十五)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六條  掛牌人在持續督導期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可根據情節輕重,自確認之日起3個月到12個月內不受理相關推薦代表人具體負責的推薦;情節特別嚴重的并處罰款10萬元,撤銷相關人員的推薦代表人資格。同時,推薦商應根據與中心簽署的協議約定支付違約金,造成中心或第三方損失的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一)文化產權項目掛牌募集文件等申請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二)持續督導期間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三)新文化產權項目掛牌轉讓之日起12個月內出現破發;

(四)新文化產權項目掛牌轉讓之日起12個月內掛牌人不再為第一持倉人;

(五)違反掛牌文化產權項目規范運作和信息披露等有關法律法規,情節嚴重的;

(六)輔導期及持續督導期違反掛牌文化產權項目規范運作和信息披露等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

(七)利用“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的平臺或者名義,從事非法經營、誤導性陳述、虛假宣傳、傳銷、欺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違法違規行為;

(八)損害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商譽,包含但不限于新聞媒體、網絡平臺、政府監管或處罰、被客戶訴訟、投訴、信訪等;

(九)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七條  推薦代表人被暫不受理具體負責的推薦或者被撤銷推薦代表人資格的,推薦業務負責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對已受理的該推薦代表人具體負責推薦的項目,推薦商應當撤回推薦;情節嚴重的,責令推薦商就各項推薦業務制度限期整改,責令推薦商更換推薦業務負責人,逾期仍然不符合要求的,撤銷其推薦資格。

第七十八條  推薦商或者推薦業務負責人在1個自然年度內被采取本辦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監管措施累計3次以上,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可暫停推薦商的推薦資格3個月,責令推薦商更換推薦業務負責人。

推薦代表人在1個自然年度內被采取本辦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監管措施累計3次以上,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可6個月內不受理相關推薦代表人具體負責的推薦。

第七十九條  對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采取的監管措施,推薦商及其推薦代表人提出申辯的,如有充分證據證明下列事實且理由成立,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予以采納:

(一)掛牌人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故意隱瞞重大事實,推薦商和推薦代表人已履行勤勉盡責義務;

(二)掛牌人已在文化產權項目掛牌募集文件中做出特別提示,推薦商和推薦代表人已履行勤勉盡責義務;

(三)掛牌人因不可抗力致使掛牌文化產權項目掛牌轉讓出現異常或者未能履行承諾;

(四)掛牌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持續督導期間故意違法違規,推薦商和推薦代表人主動予以揭示,已履行勤勉盡責義務;

(五)推薦商、推薦代表人已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條  掛牌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變更推薦商后未另行聘請推薦商,持續督導期間違法違規且拒不糾正,發生重大事項未及時通知推薦商,或者發生其他嚴重不配合推薦工作情形的,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可以責令改正,予以公布并可根據情節輕重采取下列監管措施:

(一)要求掛牌人每月向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報告接受推薦商督導的情況;

(二)要求掛牌人披露月度財務報告、相關資料;

(三)指定文化產權項目掛牌轉讓服務機構進行核查;

(四)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對掛牌人文化產權項目的掛牌轉讓實行特別提示;

(五)36個月內不受理其文化產權項目掛牌申請;

(六)將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第八十一條  文化產權項目掛牌轉讓服務機構及其簽字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責令改正,并對相關機構和責任人員采取監管談話、重點關注、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

第八十二條  文化產權項目掛牌轉讓服務機構及其簽字人員出具的專業意見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或者因不配合推薦工作而導致嚴重后果的,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自確認之日起6個月到36個月內不受理其文件,并將處理結果予以公布。

第八十三條  掛牌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文化產權項目掛牌轉讓服務機構及其簽字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八十四條  如推薦商及推薦代表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中心管理制度或管理辦法的各項義務,應根據與中心簽署的協議約定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給中心或第三方造成的損失,推薦商及推薦代表人應當繼續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中心有權直接自收益分配中扣除相應違約金或賠償款,若推薦商及推薦代表人尚未產生收益,須另向中心或第三方賠償相應損失。

第八十五條 如掛牌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中心管理制度或管理辦法的各項義務,應根據與中心簽署的協議約定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給中心或第三方造成的損失,掛牌人應當繼續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推薦商對掛牌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中心有權直接自收益分配中扣除相應違約金或賠償款,若推薦商及推薦代表人尚未產生收益,須另向中心或第三方賠償相應損失。

第七章 附 則

第八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推薦商”,是指具有推薦資格的服務商。

第八十七條  經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認可的其他機構,可以組織推薦代表人勝任能力考試。

第八十八條  本辦法實施前從事文化產權項目掛牌推薦業務的推薦商,不完全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3個月內達到本辦法規定的要求,并由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組織驗收。逾期仍然不符合要求的,青島文化產權交易中心撤銷其推薦資格。

第八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